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哪些工作?

发布时间:2014-03-05 13:43:50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        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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