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为资源县,辖区内的煤炭资源丰富,原有煤矿50余个。近年来,国家因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辖区内有大部分煤矿已行政关闭,并已经实施完毕,煤矿设备变现及补偿资金不能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部分案件执行不能。
赵某等17人原系鸡东县某煤矿工人,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因煤矿的经营状况不好,资金短缺,负债经营,致使赵某等17人的工资长期未结。赵某等人向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鸡东县某煤矿应向赵某等17人履行给付义务共计631531元。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向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鸡东县某煤矿涉工资、工伤案件未履行金额达2000余万元,被执行人煤矿已因国家政策调整,行政关闭完毕,鸡东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煤矿的实际经营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调查发现,涉案煤矿实际经营者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为了保障涉工伤、工资案件当事人的生活所需,执行干警又对涉案被执行人的煤矿无形资产采取了查控措施。经查,被执行人煤的产能指标没有变现,但国家规定产能指标只能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市场或当事人自主交易进行变卖,于是鸡东法院执行局干警找到涉案煤矿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多次沟通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执行人煤矿企业同意对产能指标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以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交易后的所得价款用以履行工伤、工资案件。
现本院已将产能指标交易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执行完毕后申请人赵某激动地表示:“我真的快生活不下去了,我才来法院申请执行的。鸡东法院真的在践行司法为民,说的不是空话,也真的是按照鸡东法院向社会承诺的话来办事儿的,实实在在的解决了我现在的实际困难,我为法院能够让我的生活有了着落,感到非常高兴,非常满意,谢谢执行干警为我做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