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给你维修,你为什么不配合?”
“我的损失还没有说法,我要起诉你……”
原告密山市密山镇某副食商店个体商户,经营者系陈某,要求被告某物业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因证据不足,密山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7月16日,陈某以个人名义与某车库的房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某小区车库,租期1年。陈某将该车库作为商店库房使用。小区物业管理由被告某物业负责。2018年6月26日,陈某发现其库房内房角处下水管道(厨房用水下水管道)有裂纹,往外漏水。楼上厨房用水时漏得多,不用水时不漏。当时管道下方的货物(食品)都湿了,但不严重。陈某通知了物业,物业工作人员去库房进行了查看,并通知楼上住户暂时停用厨房下水道。某物业工作人员同意给维修,陈某亦表示同意配合。后物业向楼上住户收取了维修费用,然后联系陈某,准备进行维修,陈某以其损失还没有说法为由,拒绝配合维修。2018年7月10日前后,因楼上住户仍然用水,陈某以避免其损失扩大为由,将其库房内的下水管道堵死。至起诉时,尚未接通。因此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陈某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某租赁使用的库房内下水管道漏水,造成货物损失,故其要求被告某物业赔偿损失。但陈某在某物业要求维修时,拒绝配合,造成损失扩大,该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其第一次发现漏水时造成货物损失的实际情况。
法官说
一、原告对其主张的具体损失数额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因楼上公共厨房下水管道漏水,导致其货物损失,其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赔偿。但是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其负举证责任。在货物最初被损毁时,原告应及时采取措施固定损失,如照相、录像等,以备以后双方关于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损失数额。但原告不但没有采取上述措施,而且在物业要求维修时拒绝配合,造成了损失的扩大。这样,原告最初的损失状况与后来陆续发生的损失混同,造成最初的损失无法确定。原告应对其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承担举证责任;
二、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应由受损害方自己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第一次发现管道漏水是6月26日,随后通知了某物业,但在物业工作人员进行维修时,原告以其损失未得到赔偿为由拒绝配合,导致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原告主观上系故意的,所以应由自自己承担责任。
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及时固定损失情况,并且采取不理智的手段拒绝配合维修,导致其损失扩大,并且导致最初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进而败诉。在审理中发现,2018年7月10日前后,因楼上住户仍然用水,陈某以避免其损失扩大为由,将其库房内的下水管道堵死,导致楼上居民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一行为对楼上居民构成了侵权,楼上居民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此小编要提醒大家,在发生纠纷时,一定要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