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离婚拒付抚养费?法院对你SAY NO!

  发布时间:2020-12-25 15:45:28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越来越常见。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感情破裂了,离婚后因为各种原因,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出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看看鸡冠区法院的法官是如何处理的吧。

    敲黑板!知识点来了!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林某萌父亲林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原为夫妻关系,2014年孙某与林某经政府登记离婚,因林某萌患有疾病,林某负担不起抚养费诉至鸡冠区法院,经法院调解,孙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林某萌300元至独立生活止,因孙某未按月给付抚养费,林某萌向鸡冠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了解案情及询问双方当事人得知,孙某有能力履行每月抚养费,但因林某经常对其骚扰,孙某将林某微信删除,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转款,故没有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执行法官向孙某明理释法,告知其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如果其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将受到法律的惩戒,如果在生活中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孙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尤其是执行标的较小的家事案件,往往充斥着当事双方的情绪与矛盾,这就要求执行法院在依法办理的情况下,既要展现司法关怀,又要体现法律温度。

责任编辑:高珊    

文章出处:鸡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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