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天上不会掉“馅饼”、“馅饼”下面是陷阱

  发布时间:2020-12-30 14:24:05


    谁都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但在现实生活中,当“馅饼”砸在自己身上时,有人却是既惊又喜,还会欣然接受,殊不知自己已经掉入别人“美好”的陷阱里。

    01案情

    2018年以来,崔某(另案处理)以“博鑫洗码理财”投资澳门赌场洗码盈利为名,通过创建微信群、向微信群发送视频讲课音频等宣传方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收公众投资。以每投资10 000元算一单,每单每天返利300元至500元的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他人投资,发展人员投资按照投资单数计算服务费。

    2019年4月,被告人戴某通过他人推荐,加入“博鑫洗码理财”项目。2019年6月,戴某介绍被告人张某加入博鑫项目,并指导张某创建了“张某开心快乐群”微信群、宣传投资博鑫洗码理财可获取高额返利,解答投资问题、返利问题、在微信群转发博鑫洗码理财的视频、崔某宣讲语音等资料。2019年7月7日至8月22日,张某发展投资人侯某、王某等26人,非法吸收资金2 289 955元,向投资人员返利1 377 322 .88元,投资人员损失912 632.12元。期间,张某指使其女儿为其管理投资款、返利、记账、转账,并按戴某的指示将吸收的资金转给戴某和“博鑫洗码理财”账户。

    综上,被告人戴某、张某非法吸收投资人员资金2 289 955元,以返利形式返回投资人1 427 972.88元,投资人损失912 632.12元。戴某获得服务费11 370元,张某获取服务费92 635元。案发后,被告人戴某、张某及其女儿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02法官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计的冒充某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的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工作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03判决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4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大家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所谓的投资公司等不法机构应运而生,打着高额回报噱头宣传吸引老百姓投资,特别是老年人,因缺乏投资常识和风险意识不惜将全部身家投入,被骗的事情屡屡发生。鸡东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希望通过该案件,能够给缺少风险防范意识的百姓敲响警钟。

责任编辑:高珊    

文章出处:鸡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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