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蒋某自2020年5月11日开始在被告某食品厂打工,从事加工糕点工作。2020年6月24日,他在工作时左手被机器皮带绞伤,被送入医院治疗15天,诊断为指骨骨折。食品厂支付医疗费4161.3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后未在赔偿,蒋某为此诉讼法院。
诉讼中,经司法鉴定,蒋某损伤未构成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护理期限1人护理60天,营养期限为30天。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厂雇佣蒋某从事制作糕点的工作,但食品厂提供蒋某受伤时操作机器的照片中,里侧护罩是在蒋某受伤后安装,且蒋某是在正常工作操作过程中受伤,某食品厂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食品厂于赔偿原告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64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4800元,合计13700元。
劳动者在务工中,如果受到工伤,可以向公司申请一定的赔偿。首先应当先去劳动仲裁申请工伤,如果不构成工伤,就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雇佣单位给予人身损害赔偿,才能得到必要的误工费和营养费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