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始终坚持在常态化开展防疫工作中加强司法应对,积极转变执行理念,充分运用线上执行措施,助力执行案件迅速执结。
2019年魏某和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委托将鸡东县某大厦半地下门市租凭给江某,双方约定房屋租金每年3万元,取暖费由江某承担,合同约定期限为三年。双方履行义务时,江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双方约定江某先履行8万元,剩余房租1万元,取暖费5000元约定2020年9月1日前给付,逾期还款后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经判决,江某应向魏某履行给付义务13416.50元。判决效后,魏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鸡东法院在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江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鸡东法院依法将该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立案后48小时内启动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帐户,帐户存款足以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鸡东法院依职权额度冻结该帐户存款,准备在执行异议期限界满后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因鸡东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考虑可能影响到其信用等级,立即和鸡东法院取得联系,明确表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并于当日将本案的全部执行款通过网络转帐的方式交纳至本院的执行款专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