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疫线有法 |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发布时间:2021-01-29 09:42:07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鸡西中院推出“疫线有法”栏目,通过法律宣讲、案例报道,教育、引导辖区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提示、警醒各行各业及广大市民要主动承担法律义务,严格遵守、带头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坚决杜绝法律、法规禁止行为,以自觉管理、自我规范,为疫情防控做出努力。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囤积、哄抬、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惩!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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