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约翰·亨利将法官的特点概括为:“年长、经验、精英”。他的理由是年长有利于权威的树立,经验是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相对客观的分析,进而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作出判断的基础,精英则是法官这一崇高而智慧的职业对从业者的基本要求。
经验对于一名法官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到底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美国学者给出了他的答案。那么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经验又是如何运用的?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于永强,给了我们一个完美的诠释。
原告陈某到被告臧某经营的废旧汽车拆解厂购买汽车配件,当时厂内有工人正在施工,陈某查找自己需要的配件时,被施工人员拆下的车箱板砸伤,双方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责任比例为2:8,被告臧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宣判后,被告臧某不服,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被分到民一庭于永强法官的手里。看完整个案件的一审卷宗,于永强回想起自己当年在工厂工作的情形,并意识到:也许自己在工厂的工作经验能够对案件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件很快进入二审审理阶段,臧某一口咬定一审判决其赔偿数额过高,陈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希望二审法院重新认定赔偿数额,而陈某则以臧某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为由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看到双方在法庭上僵持不下,矛盾不断激化,于永强则动起了调解的念头。
于永强首先做起了上诉方臧某的工作。和上诉人谈起了自己在工厂工作的经历,询问了上诉人工厂生产效益及未来发展情况,耐心倾听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不时地向对方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上诉人的抵触情绪逐渐缓和。因为上诉人是直接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上诉人有一定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于永强凭借自己在八年的工厂工作经验,谙熟当事人所描述的情景,所以对上诉人讲起了应设立专门生产区域、办公区域、销售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工厂工作管理机制问题。一番沟通,上诉人表示了对于永强的信任和尊重。借助这份信任和尊重,于永强再次阐明:由于上诉人没有上诉相关措施,所以上诉人的责任就大些。听完这些,上诉人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也对自己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觉得于法官不仅懂得法律法规,连工厂的事也了解的八九不离十,内心的钦佩油然而生。
在做完了上诉人的思想工作之后,于永强又找来被上诉人交流,耐心的询问被上诉人的伤情及以后的打算,同时,也向被上诉人阐明了其自身存在的过错。讲清法理,还要动之清理。于永强又将了解到的上诉人生产经营状况,与被上诉人的现实利益,又进行了比对融合:上诉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也并不是很好,这场官司也让其倍感心力交瘁,如果你一再坚持一审的赔偿数额,上诉人怕是短时间内无法奏齐这么多钱,你拿不到钱病没法治,生活同样难以为继,这岂不是两败俱伤,莫不如双方各让一步,你少要点赔偿,他一次性履行这些赔偿数额。看着于永强法官一次又一次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责任比例为4:6,上诉人臧某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
一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在于永强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圆满的解决。
“要不是我有在工厂工作的经验,还真的很难说服上诉方”。事后,于永强这样回忆道。
在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和法律冲突面前,法官仅靠对法律的照搬照抄或死扣字眼是无济于事的,只有融入法官对社会人生的体验才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将客观事实转化为价值事实,从而才能达到法律精神与社会现实的契合。所以,法官不仅要经受良好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因为后者会帮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再次踏入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