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律是刻板的、教条的,如何将刻板的法律灵活的运用到每一个鲜活的案件之中,这就需要法官深刻理解法律的内涵,将法律条文活学活用,在法律的框架内针对不同的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判。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初任法官高雪峰,最近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上诉案件,就充分的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以及技巧性。
张某与于某因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由女方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三千元整,张某认为抚养费过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分配到高雪峰的手里,凭借丰富的离婚纠纷审判经验,高雪峰判断矛盾纠纷要么是在财产分配要么是在抚养费问题上。阅读完案卷,案件的症结果然是在抚养费的问题上面。三千元的抚养费这在鸡西地区明显过高,高法官带着这样的疑问,耐心的寻找着一审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原来原审判决依据的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这样一刀切判决张某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虽然是按照法律条文作出的判决,但这样判决过于刻板教条了,是不是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呢?比如子女的实际需要(一个六岁的孩子每个月是否需要三千元的抚养费)、当地的生产生活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这一连串的思绪在高法官的脑海中不断的翻滚着、交织着。丰富的审判实践,提醒了高法官:这类案件如果能调解结案似乎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可有一个难题摆在高法官的面前,怎么才能让剑拔弩张对簿公堂的双方握手言和那?
经过几日来对案件的研究与梳理,高法官对这起案件的审理确立了两条宗旨:一、抚养费应控制在二千元左右。二、争取调解结案,化解双方的积怨。
本着这两条宗旨,案件进入了审理阶段,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高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但双方见面即互相指责,亲情再次被撕裂。面对这种情况,高法官并没有放弃,先是耐心倾听双方的抱怨,然后从双方以前的感情讲到纠纷原因,把握双方的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情、法理的讲解,通过辨法析理,使双方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亲情感化、几番拉家常式的长谈,使双方摒弃了误解,消除了怨气,但在抚养费数额的问题上双方始终相持不下,于某坚持原审判决的三千元,而张某则希望每月支付一千五百元的抚养费。由于高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前作了充分的准备,知道双方一定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矛盾,于是事先的准备工作在调解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高法官详细的向于某解释说抚养费的数额不能仅仅适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这个硬性标准,还应到考虑支付方的整体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孩子的生活实际需要,综合上述因素裁判的抚养费数额才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合理的,看到高法官一次又一次的在矛盾双方之间做着调解工作,听着高法官入法、入情、入理的分析,于某冰冷的心终于融化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抚养费的数额是一千八百元整。
一千八百元这个数字看似平凡,可在这平凡数字的背后是高法官一次又一次不知疲倦的调解,是高法官灵活掌握并运用法律条文的能力,更是高法官心系群众化解纠纷的法官之心!
法官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但这并不等于处处惟条文是举。立法者心中的法律和法官嘴里的法律是有区别的,但是他们又是相互联系的。所有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都有自己的目的。其本意是为了让广大民众在法律的规则下进行活动。但是社会瞬息万变,法律作为一般规则,很难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做到完全公平。这便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由审判者在实践过程中、在一般法律规定之下、在一定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灵活的处理,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之公正。高法官在这起看似平常的婚姻家庭纠纷中灵活的运用法律,深刻的辨法析理,耐心的化解矛盾使得矛盾双方在最后达成一致,握手言和,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让当事人双方发自内心的钦佩。
法官这个职业既需要有悲天悯人之心又需要有灵活运用法律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一名优秀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