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未到庭是否可以开庭

发布时间:2014-03-07 08:29:50


    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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