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7月期间,梨树区福利玻璃纤维加工厂经营者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位于被害单位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平岗林场13林班14小班内的防护林毁坏,并改变林地用途用于扩建厂房及蓄水池。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共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6.53亩。由于李某某侵占林地用于建设厂房和蓄水池,致使木本植被和草本植被被完全破坏,森林土壤AO层土达到严重损坏程度。2021年4月29日,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情况及裁判结果】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自身患有二级残疾,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最终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当庭作出判决:1、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2、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林地按照林业部门要求的恢复标准进行恢复,并承担森林植被恢复成本的鉴定费用人民币5 000.00元。该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及典型意义】
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规定的七人合议庭评议规则,梨树区法院首次采用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性。根据案涉农用地侵占结果的实际情况,依据陪审员的职业、特长和知识结构,梨树区人民法院随机抽选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且主管环境保护、农林管理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开庭前将相关陪审权利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组织了庭前阅卷,审查、核实、判断证据,熟悉掌握案件事实,与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共同研究案情,确定案件审理的重点、要点,制定庭审提纲,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明确了每个陪审员庭审过程中所需要负责查询的主要事实情节、控辨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控辨中对查明事实有着重要作用的相关内容。庭审过程中参审的陪审员都做到认真听取案情,记录关键要点,仔细分析证据、判明是非曲直。对遗漏调查的问题及自认为需要调查的问题主动提问核实,及时向当事人、证人及鉴定人发问,协助法官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法官对陪审员进行了必要的指引、提示和释明,从而增强了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提高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确保了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在合议庭评议中,四名陪审员对本案所涉及的证据效力、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针对李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能够积极参与讨论,独立发表意见,均认为李某某构成犯罪。在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合议庭经评议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这次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制大合议庭审理此案,主要基于四个方面因素考虑:一是案发地所处市区、林区与矿区混合区域,辖区紧邻防护林带,历史上盗采、私毁林木案件偶有发生,类似本案非法侵占林地的尚属首次。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够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可以以案说法,向更多的人讲解和宣传法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敬畏法律,有效防止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二是对于技术"外行"的职业法官存在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在专业性较强的特殊案件审判中存在认知障碍,给司法公正带来了挑战。而抽选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且对环境保护、农林管理有自然优势经验的陪审员参加庭审,在事实认定上"既陪又审"的突出作用和不可替代的参审优势,给诉讼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新思路。三是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从有别于法官的视角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避免法官对法律适用过度的“专业化”和思维方式的“机械化”,给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民间智慧”,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容易让民众接受,便于更好地查明事实、定罪量刑,而且对于充分发挥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彰显司法公开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四是通过公开审理宣判该案,将在一定程度上唤醒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为深化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告诫那些心存侥幸、抱有邪念的贪婪之徒,任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逐利行为,都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然挑衅,必然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鸡西法院将始终坚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