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
是根植在基因里的品德
真诚
是流淌在血液里的能力
解纷
是铭刻在职责里的目标
这些品质
存在于法官身上
也存在于当事人身上
鸡东法院:当庭给付!案结事了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向原告收购玉米,约定过几天给钱,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尚欠玉米款3.3万元没有付清,故原告诉至鸡东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玉米款及违约利息。
收到案件后,法官马慧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与被告取得联系,在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的同时,听取被告对案件的答辩意见,“因为经营不善才没有按时交付剩余的玉米款,而且这违约利息不对。”
庭审之前,马慧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并决定在开庭时进行调解工作。庭审过程中,马慧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交心式”调解,通过面对面沟通和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给付了玉米款。
“我们不是第一次做买卖了,理解他的难处,不让我赔了就行。”双方握手言和。
虎林法院:交付案款!执结案件
宋某雇佣杨某从事装卸工作。在工作中,杨某在草料车上卸车时从草料上掉下受伤。双方因赔偿事宜诉至虎林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宋某给付杨某赔偿款11万余元。因宋某一直未履行,杨某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给付义务。随后,根据财产查控情况,依法冻结了宋某名下账户存款700元,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被执行人宋某畏于法律权威及失信的法律后果,主动联系了执行干警,并表示积极筹款,限期给付。
后在执行干警见证下,宋某给付杨某35000元现金。申请执行人考虑与被执行人的同村关系及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的执行。
“大家都有难处,能把医药费给我就行了,其他的我就不要了。”当执行法官再次与申请执行人确认标的款与实际履行标的的差距时,宋某微笑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