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
始终是人们短途出行的好帮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行驶
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
影响安全驾驶的
不得驾驶机动车
近日,梨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两起案件,均为摩托车驾驶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罚金的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
2020年8月初,贾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黄色摩托车行驶至S206省道梨树区磷矿道口,停在路边与同样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邹某聊天。聊天时邹某被张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撞倒,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邹某作为行人无责任,但经鉴定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4683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邹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事故发生后,梨树交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处理完事故后,询问停靠在路边和摩托车归属,贾某交待摩托车为其所有,经鉴定,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7961mg/100ml,亦属醉酒驾驶,贾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正是酒后驾车回家去,路遇好友驾车来,纷纷下车聊酒话,一同被拘共处罚。
刑事判决生效后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罚金给付义务,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局干警于立案后向拘役服刑中的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履行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并通过网络“总对总”系统对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
正在拘役中的贾某表示会积极履行罚金,联络家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同在拘役中的邹某同意以被冻结的账户余额缴纳罚金,两件案件同日执结。
仅七月份一个月,梨树法院立案并办结了5件刑事财产刑案件,皆因驾驶人违法驾驶摩托车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5件刑事财产刑案件在移送执行20日内全部执行完毕,收缴罚金通过执行案款一案一账户系统一并上缴国库。
开车不喝酒虽说是老生常谈,但驾驶对象为摩托车时,就有人产生了疏忽大意的心理,或是认为路途短不易被发现,或是认为摩托车不算机动车,抓到了又没有什么,这种心理万万要不得,违法驾驶摩托车既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更是对自己及他人安全的不负责任,不得以侥幸心理做危险行为,否则你会发现,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你,却可能因为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而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