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案例解读】王某财申请执行盖某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9-29 14:52:26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9日,被告盖某贵驾驶普通小型客车沿虎林市希望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虎林市平安路路口处右转弯行驶时,与沿虎林市平安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王某财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当场造成王某财受伤。该事故经虎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盖某贵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财负次要责任。盖某贵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王某财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二被告协商未果,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虎林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财120 000元;被告盖某贵赔偿原告王某财42 257.67元。二被告不服该判决,向鸡西中院提起上诉,鸡西中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财116 042.49元;盖某贵赔偿王某财34 066.27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盖某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2021年7月12日,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盖某贵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给付义务。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敦促其履行义务,并于8月19日约谈双方当事人。经过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于8月27日前给付36000元,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剩余部分利息执行。8月25日,在法院执行干警见证下,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其他部分主张权利,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系涉民生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及难点。事故因意外发生,被执行人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多由于经济困难,导致案件难以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不仅身体上遭受到伤害,经济上亦造成损失。这类案件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应单纯依靠强制措施办理这类案件,而应针对具体案件特点分类施策。在继续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的同时,不仅仅要保障申请人实现胜诉权益,同时也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呼吁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方式的消极履行,都将付出更大的法律、信用甚至人身自由的代价。

文章出处:虎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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