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出借款项后去世
继子多次索要无果
双方对簿公堂
继子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让我们走进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3年11月5日,孙某向周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息1分,宿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孙某一直未给付。2019年6月21日,周某因病去世。周某的继子孙某某多次向孙某及宿某索要欠款,仍未给付。故孙某某将孙某、宿某诉至鸡东法院。
鸡东法院兴农法庭受理此案后,李熹格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借条没问题,钱是我借的,但我是跟周某借的钱,周某去世了,我们之间的债务也就应该没有了。而且他是周某的继子,没有起诉的权利。”被告孙某主张债权债务已经消灭。
“我是周某唯一的继承人,我有权利要这笔钱。”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见此情形,李熹格认为,案件的症结在于当事人缺少对于继承法律关系的认知,于是从继子与继父之间的继承关系,以及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了一次释法答疑。经过耐心的解答,二被告认可原告孙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同意对案件调解。
最终,二被告当庭给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32000元,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