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于某、蔡某、马某
分别与辽宁某公司鸡西分公司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每月6000元
合同签订后
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截止2020年5月
分别拖欠三人
7730元、4840元、6650元
三人多次索要未果
均诉至鸡冠区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确定辽宁某公司鸡西分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三原告给付拖欠的报酬。但该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于某、蔡某、马某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执行。
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某公司鸡西分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并查询了该公司的财产。经查询,该公司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为了进一步了解该公司的情况,执行干警苗亮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经了解,被执行人确有还款能力。随后,苗亮主动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向其释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责任,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规定。
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将积极筹措资金,第一时间支付拖欠的工资。随后,该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三人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三案执结。
时间回拨到2021年9月24日,刚一上班,苗亮就接到了于某的电话,要求苗亮到办公大厅接待他们。原来,三位当事人制作了一面锦旗,对他表示感谢。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