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东法院:微信朋友圈售卖假烟,判了

发布时间:2021-11-04 14:26:24


    微信

    作为一款聊天工具

    也具备了社交、支付、商业等功能

    并促发了“微商”的产生

    但微信朋友圈

    却不是什么都能卖的

    卖这样东西

    会涉嫌违法犯罪

    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鸡东县某镇、佳木斯市某县销售卷烟。刘某还利用手机微信发布销售卷烟信息,通过手机微信收取销售款。被告人刘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明知刘某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卷烟而提供帮助,在家中先后存放1000余条卷烟用于销售,将自己手机号码用于快递接收卷烟,并在销售卷烟过程中开车取送卷烟。刘某使用的手机微信号先后向唐某等31人销售卷烟,销售卷烟金额为人民币208647元。刘某、赵某共同销售卷烟金额为117470元。

    2017年至2020年,鸡西市烟草专卖局、鸡东县公安局先后8次在快递公司、赵某、张某手中扣押刘某、赵某的卷烟269条,货值金额为28590元。经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扣押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被告人刘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购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刘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在刘某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销售伪劣卷烟过程中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销售金额以及坦白认罪情况,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

    生财不仅要有道,还要守法!别说是假烟,即使是真烟,在朋友圈也禁止销售,卷烟是国家专营专卖产品,属于限制经营,要想出售卷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通过微信互联网形式销售卷烟,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这里提醒您:“微信朋友圈”可不是啥都能卖!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鸡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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