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我为群众办实事】“我申请保全6万斤玉米”

  发布时间:2021-11-24 16:49:52



    玉米已经收到了家里

    可种地时的种子、农药费用

    还没有结清

    多次催要无果

    农资商店老板

    来到了法院

    11月19日上午,农资商店老板冷某匆忙来到麻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拖欠其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货款的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原来,春耕时刘某在其经营的商店赊购了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约定秋收后给付。眼下,秋收已经完毕,冷某多次向刘某索要,刘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

    冷某担心刘某将玉米转移或变卖,于是,来到麻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刘某存放在自家院子中的60000余斤玉米(含玉米棒)。

    麻山法院审查了冷某的申请材料后,立即为其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利用午休时间,执行部门联动,快速制作了查封相关手续,随后前往刘某家中实施查封措施。全部程序完成,用时仅3小时。

    “这下不用担心他把玉米卖了,拿不到钱了。”将被保全人的玉米查封后,冷某终于放下了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麻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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