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普通但又特殊的案件。普通在于案件性质,民间借贷案件是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特殊在于欠款时长,截至原告起诉,距离被告借款时间已经过去了16年。
王某于2005年3月9日向赵某借款12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因多年来王某未能偿还此笔借款,赵某将其诉至鸡东法院。
此案由兴农法庭庭长李熹格审理,李熹格法官与王某取得联系后,告知其有一笔债务未偿还现已诉至法院,王某表示,“这点小钱我都不记得了,这都是多少年前的事情了,早就过诉讼时效了,我不同意偿还这笔钱。”
李熹格要求王某到院核对赵某提供的证据借条,王某看到借条后,确认是本人给赵某出具的借条,但一直坚称诉讼时效已过不应偿还借款。李熹格告知王某虽然此笔债务已过16年之久,但按照法律规定,赵某一直索要,诉讼时效处于中断重新计算的过程,并未过诉讼时效,且王某也承认此笔债务未予偿还,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
王某听后表示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当庭偿还了赵某借款本金1200元。
赵某在收到此款后高兴的说道:“我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到法院起诉,没想这钱真能要回来。”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