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党徽闪耀·审判】房门钥匙放在屋外窗台上……

发布时间:2021-12-30 11:29:54


    近日

    城子河法院审理了

    一起入室盗窃案

    涉案金额千元左右

    数额不大

    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

    法官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2021年9月27日,被告人林某在去被害人吴某在自己居住的平房中经营的“某食杂店”买烟时,恰巧发现吴某正准备锁门外出,并将房门钥匙放于窗台上的两块半截砖头下,林某未动声色,而是去了吴某家附近一食杂店买的烟。返回途中经过吴某家时便产生了偷东西的念头,于是在观察四周无人后便用放置于窗户砖头下的钥匙将房门打开进入室内,将放于货架下层钱盒内的800余元现金、货架上层的部分香烟偷走,现金及香烟均被其挥霍一空。

    城子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该脚踏实地,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而不是通过“顺手牵羊”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财富梦。况且,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富,不但良心难安,受到社会公众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城子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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