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雇佣隋某在粮库内打隔断。2021年11月,隋某在劳务过程中被钢槽砸倒受伤,并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隋某伤情为右胫骨骨折、右腓骨骨折。徐某给付了医药费用48929.87元。后因双方就其他赔偿项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隋某让其女儿带着写好的起诉状来到密山法院连珠山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考虑到隋某刚从医院回到家休养不久,伤势很重,无法亲自到法庭起诉和应诉,且其女儿亦无委托手续,案件又涉及伤残鉴定等多种因素,故法官决定传唤徐某及隋某女儿到法庭先行进行调解,待调解成功后再为隋某补办立案及诉讼手续。经初次调解,未获成功。
为妥善解决纠纷,减少双方经济损失,法官通过电话多次与隋某女儿及徐某进行调解,双方差距逐渐缩小,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徐某分3期赔偿隋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000元。
因隋某行动不便,法官遂传唤徐某共同来到隋某位于密山市裴德镇东胜村的家中,为隋某补办了立案手续,并指导隋某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徐某随即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第一笔赔偿金20000元,案件快速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