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党徽闪耀·执行】文明执行促和解 保障权益助发展

  发布时间:2021-12-31 14:40:43


    基本案情

    哈尔滨市某快运营业部与黑龙江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虎林法院依法判决黑龙江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某快运营业部运费款258 910.44元。哈尔滨市某快运营业部不服一审判决,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黑龙江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

    2020年7月7日,哈尔滨市某快运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虎林法院依法对黑龙江某公司的不动产及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与黑龙江某公司的法务及法定代表人多次联系,督促主动履行欠款。黑龙江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计划于2021年4月初给付60 000元,于2021年6月24日给付50 000元,于2021年7月24日给付50 000元,于2021年8月24日给付50 000元,尾款50 000元及诉讼费用2 592元、执行费3 823元于2021年9月24日前给付。2021年4月2日,黑龙江某公司给付哈尔滨市某快运营业部案款60 000元后再未给付运费款。为破解执行难题,执行干警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一方面与被执行人沟通,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及作为当地支柱企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告知被执行人确存在困难。经办案人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黑龙江某公司一次性给付案件款200 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诉讼费的执行,并自愿承担执行费 3 823元,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采取善意文明执行方式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系当地支柱企业,如机械化对企业的厂房、设备进行处置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必须得到保障。故人民法院在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通过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成功推进案件执结,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不影响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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