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子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1992年购买的枪支,截止日前被发现当事人居然不知这是违法行为???纯纯是无语大动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是什么情况吧~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曾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东海矿东山委经营个体食杂店。1992年10月,该食杂店被入室抢劫。后被告人张某通过邻居许某(已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平向双管撅把式木质枪托猎枪一只,并随枪支赠送5发塑料壳子弹。在购买枪支后不久,张某将5发子弹在城子河区东海矿东山委大地中全部打完。随后,张某将该猎枪存放在家中一木箱内,再未使用或携带。2000年,张某举家搬迁至虎林市,一并将该猎枪搬至虎林市西岗齿轮厂家中,并一直存放于家中车库内至今未曾使用或携带。
2021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电话传唤到案。经鉴定,该枪状物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城子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安机关扣押的木质后座、双平筒双管猎枪一支,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本案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但其主观认为其持有的枪支系没有子弹的猎枪,子弹的危险程度大于猎枪,枪在没有子弹的情况下,没有杀伤力。这一想法显然与鉴定意见相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自觉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