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路某涛的父亲路某敏2014年1月10日为买耕地向路某的丈夫于某志借款50 000元,于某志2015年12月29日去世,路某为唯一继承人。路某敏2016年3月24日向路某借款20 000元用于承兑宅急送快递,并出具借据共计70 000元。路某敏2018年12月15日去世。路某敏是路某涛的父亲,张某英的儿子。路某涛、张某英继承路某敏路某敏生前购置门市一间。路某与路某涛、林某红、张某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虎林法院依法判决路某涛、张某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继承路某敏遗产限额内给付路某欠款本息合计99 400元。判决生效后,路某涛、张某英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路某向虎林法院申请执行。
2021年10月9日,虎林法院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路某涛、张某英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10月14日,执行干警依法传唤二被执行人至虎林法院,二被执行人表示暂无还款能力,请给于几天时间筹钱还款,但后续迟迟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虎林法院及时对路某敏名下门市采取查封、评估、拍卖措施。该门市经过二次司法拍卖均流拍,流拍价为140 800元,流拍价超过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079元,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主动返还超过案款部分的钱款,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实际上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而系继承了原债务人的遗产,从而在遗产限额内继受取得了债务。针对该案件特殊性,本院制定个性化执行方案,依法对原债务人的遗产采取查封、拍卖措施,并在两次司法拍卖流拍后,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不损害被执行人的自身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