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一都五城】高空坠物无人担责 公正审判保障权益

  发布时间:2022-03-02 11:32:34


    意外来的很突然,2021年春节过后,城子河法院收了一份来自一名面带伤痕女性的起诉状,这是一名中年女性,来到法院立案时依旧能看得到脸上的伤痕,她自述在2020年六月份,于城子河区某小区外等待公交车,被该小区一栋楼楼顶的天窗掉落砸伤,路人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热线,急救车将她送往鸡西鸡矿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曾多次找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公司及施工单位公司要求赔偿解决,但始终未得到解决,她在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城子河法院于2021年3月初依法进行立案。

    办案法官赵越在初步了解情况之后,找到三方被告,依法进行送达,三被告根据起诉内容做出答辩及举证,被告物业单位认为砸伤是由恶劣天气引起的,无任何质量问题,也已尽到维修通知义务,不应由其单位承担责任。

    赵越法官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事故发生当日气象凭证记载,鸡西地区出现雷雨、大风天气,风力高达12级,极端天气确系引发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案件办理过程中,赵越法官实地进行现场勘察,亲自查看事情发生的地点及物品。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原告未构成伤残,但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二次手术等事项出具鉴定意见。

    城子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受伤是因强风天气小区楼顶天窗未被有效固定,物业没有对小区公共部分及附属物进行检查,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导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2 227元。被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目前该案已经生效,原告取得了各项赔偿。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高空抛物、坠物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法官提醒,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人员应做到定期检查,尤其在大风、暴雨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应重点检查外窗边框、灯牌、阳台及窗台上放置的花盆,防止脱落、坠落;行人应加强防范意识,保持警惕,发现建筑物等有安全隐患时可选择绕行;切勿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行为视情节可能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城子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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