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恒山区某乡的农民李老太,一直居住在农村以种地为生,平日脾气暴躁,对别人疑心特别重,丈夫一气之下便与她离了婚。离婚后,女儿小云判归她抚养,可是,由于李老太管教女儿的方法粗野,使用暴力手段打得孩子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小云的父亲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便通过诉讼手段将女儿的抚养权要回。
2003年某天,李老太的前夫因一起车祸意外死亡,年仅20岁突然失去父亲的小云,感觉到一座大山轰然倒塌,六神无主之际充满嫁给市里一家小吃店老板的儿子为妻。平日里,小俩口帮助父母操持小饭店,饭店不大,位于矿总院附近,但生意比较兴隆,饭店收入除去支付全家人的正常开俏外,还略有结余。感情上,小俩口恩恩爱爱,生活过得虽然不算富裕,但也十分甜蜜。
2004年,小俩口添了一个大胖小子,又为一家人带来了无比地快乐。
2009年某一天,小云远在乡下的表妹二妮到市里办事,中午被小云留在店里吃了一顿饭。席间,表妹讲起姨妈已经60多岁,至今没有收入,生活没有着落且患轻度的脑血栓,住院花去大笔医疗费用,总有人去家里讨债。小云跟丈夫和公婆一商量决定让小云先回家探望一下母亲,然后同她商量把她接到市里生活。这样,既可以帮助李老太安度晚年,又能够发挥点李老太点余热,让李老太照看一下外孙子。
谁曾想到:在照顾外孙的过程中,由于母女自幼分离,生活习惯难免不同,在与母亲同时处理家务时,母女俩不免有些语言上的冲突,时间一长李老太一气之下,回到了乡下。李老太思来想去,觉得自己已经年老,本来唯一的女儿应当承担对自己的赡养扶助义务,却将自己“骗”来充当“保姆”使唤。
余怒未消的李老太来到恒山区法院立案大厅,一纸诉状把女儿小云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儿支付劳务费3万余元。
李老太诉称,自己与被告是母女关系,自2009年开始给女儿照看孩子,直到2013年自己才离开女儿家。曾经女儿承诺支付劳务费,后一直拒绝给付,现在只能起诉要求女儿给付劳务费3万余元。
小云辩称,自幼母亲就与父亲离婚,自己从未得到过母爱,自己与母亲的感情一般。但自己从未有过憎恨母亲之意,所以2009年母亲生病,自己想照顾母亲,于是将母亲接到家中照顾。当时自己刚生完孩子,母亲也顺带照顾了自己的孩子。现在母亲要求我给付劳务费,我觉得非常不合社会情理,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富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李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如提供不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老太系小云之母,李老太到小云家生活,李老太适当照看小云之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属人之常情。现李老太起诉要求小云给付劳务费,但李老太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对于李老太要求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