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贩毒量再少,触犯法律也判刑!

  发布时间:2022-03-11 16:11:40


    毒品的危害无需赘述

    相信大家都知道

    而以贩毒牟利的瘾君子

    更令人深恶痛绝

    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述的就是

    瘾君子之间怎么“互帮互助”

    共同掉进违法犯罪深渊的!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份,张某想要购买冰毒吸食,想到身边的朋友孟某有购买途径,便希望其帮助购买冰毒,至此一个“贩毒链条”出现,孟某→刘某→杨某→崔某,崔某与杨某商定1 500元能购买约0.3克冰毒,刘某得知能够购买到冰毒后,心中毒瘾作祟,分别与杨某、孟某商定买到冰毒后留下一些用于自己吸食。然后张某给孟某转账4000元,孟某将4 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刘某自己拿出500元,通过微信给杨某转账4 500元,杨某用微信转给崔某4 500元,崔某在鸡西市鸡冠区向杨某贩卖0.9克冰毒,孟某将其中约0.7克冰毒交给最初购买者张某,剩余约0.2克冰毒被杨某、刘某、孟某留下共同吸食。

    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躲过法律制裁,殊不知公安机关早已布下了天罗地网,后经检察机关向城子河法院提起公诉。

    城子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杨某、刘某、孟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的冰毒、吸毒工具、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依法追缴被告人崔某违法所得4 500元,上缴国库。

    毒品百害而无一利

    对个人、社会都是毒瘤一般的存在

    我们都要学会如何

    拒绝毒品

    坚决不触法律“红线”

    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为构建无毒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城子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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