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法院审理案件中止诉讼的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4-03-21 08:51:48


                        法院审理案件中止诉讼的几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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