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人死债消VS父债子还?《民法典》中找答案

  发布时间:2022-03-17 14:02:39


    民间借贷中

    如果遇到借贷一方死亡的情况

    是人死债消?

    还是父债子还?

    让我们通过下面两起案件

    分别了解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死亡的情况

    案例一 债务人离世,钱由谁来还?

    路某涛的父亲路某敏,为买耕地,2014年1月向路某的丈夫于某志借款50000元,于某志2015年12月去世,路某系唯一继承人继承该笔债权。路某敏2016年3月向路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共计70000元。路某敏2018年12月去世。路某敏儿子路某涛、母亲张某英共同继承其门市一间。

    因路某涛、张某英拒不偿还借款,故路某向虎林市法院提起诉讼。虎林法院依法判决路某涛、张某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继承路某敏遗产限额内给付路某欠款本息合计99400元。

    法官说法

    “父债子还”要看是否继承遗产

    债务人去世,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立法采取了全面继承和限定继承相结合的继承原则。当继承人接受遗产中的积极财产(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时,便还必须承受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债务),但该债务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

    如债务人留有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按照该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对此,债权人也不必担心自己的钱全都打水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债务仍以遗产为限进行偿还。

    案例二 债权人离世,债务还要还吗?

    2013年11月,孙某向周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息1分,宿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孙某一直未给付。2019年6月,周某因病去世。周某的继子孙某某多次向孙某及宿某索要欠款,仍未给付。故孙某某将孙某、宿某诉至鸡东法院。

    “借条没问题,钱是我借的,但我是跟周某借的钱,周某去世了,我们之间的债务也就应该没有了。而且他是周某的继子,没有起诉的权利。”被告孙某主张债权债务已经消灭。

    “我是周某唯一的继承人,我有权利要这笔钱。”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承办法官从继子与继父之间的继承关系,以及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释法答疑。二被告认可原告孙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当庭给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32000元,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债权人债务不因死亡而消灭

    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借贷的一方死亡而消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是遗产的一种,是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换句话讲,债权人死亡,债务依然存在,债务人仍然需要清偿欠款,只是其还款对象变成了债权人的继承人罢了。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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