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不松懈,执行工作“不打烊。为了尽快执结案件,鸡东县法院执行局将小额案件执行款利用微信转账功能执行完毕,方便快捷的解决了付款难题。
偷盗成性 法理不容
被执行人李某为惯犯,曾有多次犯罪前科,本次案件中共计盗窃3次。李某于2021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前往鸡东县某镇被害人柴某家,入室盗窃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476元)及其他家用物品。同年6月两次前往鸡东县某镇被害人姚某家里,盗窃移动电话一部及电饭锅一个、鸡蛋若干和运动服一件。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逃离现场,后被绥化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经刑事审判庭判决,李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李某责令退赔被害人柴某476元、执行费50元。
释法明理 积极配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经执行办案人员查阅刑事案件卷宗,得知其家属联系方式,释明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可能影响到子女。其家属在得知利害关系后,主动要求偿还。因家属所在地为吉林省,因疫情被集中隔离,不能及时到本地进行资金偿还,办案人了解情况后,与其家人进行协商,家属积极履行偿还义务,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功能履行本案执行款2526元。
微信转账 案结事了
鸡东法院因疫情期间居家办公,不能到当地银行进行办理。办案人于当日拨打被害人柴某电话,确认其身份信息和赔偿金额,并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与其说明情况后添加其微信,并询问是否同意微信转账。在得到同意后,将其中476元通过微信转账功能支付给本案被害人柴某,剩余2050元由办案人使用手机银行转账功能转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本案因被执行人家属的主动配合,再加上办案人克服了重重困难,给本次执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鸡东法院在疫情期间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将案件在线上办理,不仅加快了网络执行的办案效率,也为网上执行的运用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小编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