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帮信”犯罪,“帮”人终究害己

发布时间:2022-04-11 16:21:33


    不需要付出辛苦劳动

    只要提供给别人银行卡

    帮忙“收款”

    轻轻松松月入过万

    遇到这种好事心动了吗?

    殊不知你已经沦为网络犯罪的“帮凶”了!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初,被告人刘某了解到用银行卡在网上非法帮助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可以根据支付结算金额按比例赚取利润后,同其妻子金某办理了六张手机卡,然后用自己和金某的身份证分别每人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用二人原有的六张银行卡申请手机银行,分别绑定在其事先购买的六部手机。刘某在鸡冠区的家中,用笔记本电脑登录聚盈平台网站,为该网站非法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每1万元获利70元。

    经查,在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刘某和金某的支付结算金额总计543万余元,刘某非法获利3.8万余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平时生活消费。刘某利用金某的建设银行卡为他人非法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导致被害人张某被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涉案银行卡止付。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在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和妻子的银行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POS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对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城子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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