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张某因生活需要向杨某借款15000元,约定好在2021年11月还清所借款项,并出具了欠条。双方约定的期限到了之后,杨某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偿还了3000元后便不再偿还,杨某多次找到张某,张某确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拒绝继续偿还。无奈之下,近日,杨某只好将张某起诉至恒山区人民法院,请法院来维护自己的而合法权益。
恒山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将案件移交给办案法官办理,法官接收案件后考虑涉案金额不大,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调解。调解过程中,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法官了解到整个事件的真面目。原来,张某和杨某原来是好朋友,在张某在向杨某借款后,两人因其他事件产生误会,双方心中都有一口气,不愿与对方沟通,误会越来越深,最终诉至法院。
通过法官的调解,被告张某承认自己借过杨某的钱,并表示愿意偿还剩下的部分,但是由于生活困难,需要分期支付。原告张某表示自己并不是逼迫张某马上还钱,只是张某之前的态度让自己生气,既然现在张某愿意还钱,自己也愿意给对方一些时间,也同意被告分期支付的方案。
经过几天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恒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后,杨某和张某也解开了之前误会,化解了矛盾。被告张某承诺会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按时还钱,两人重新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