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优化营商环境】梨树法院:保民生促发展 及时处置到期债权

  发布时间:2022-04-21 14:18:12


    鸡西市A供热公司与鸡西市B供热公司同为鸡西市梨树区辖区内供热公司,2016年7月,B公司经营管理平岗矿“两供一业”即供水供热及垃圾处理业务,2016年起,B公司负责供应A公司经营管理的住宅楼及托儿、平岗学校的供热供暖用水,双方未签订合同,后因A公司以B公司未给其安装水表为由,拒交水费,拖欠2016年至2018年三年取暖期消费,B公司诉至我院。经审理后梨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305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A公司给付B公司2016年至2018年三年取暖供热水费共计53283.0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B供热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A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B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梨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双方均为服务保障性涉民生小微企业,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未对被执行人公司流动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而是在避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迅速开展财产线索调查,通过对A公司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幼儿园、学校进行细致走访发现,平岗学校对A公司有季度供热费未给付,随即执行法官对平岗学校下发到期债权止付通知,告知平岗学校对A公司停付供热费,在债权到期后将此笔款项汇入梨树法院执行款专户。3万余元的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官借此契机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最终被执行人公司将剩余尾款一次性给付给B公司,在供热到来前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执行完毕结案。

    案例要点

    本案执行过程中梨树法院执行局为小微企业执行案件开启“绿色通道”,因双方均为小民生保障的小微企业,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决不超标的查封、决不冻结影响企业经营的流动资金,以降低影响经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企业采取措施。制定执行预案时加大财产调查力度,开拓思维从受服务方入手调查,查询到财产线索后快速行动采取措施,确保可供执行财产不流失,同时加大执行和解力度,以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减缓被执行人企业债务压力。

    典型意义

    梨树法院执行局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提出的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此项条款,积极组织双方企业进行执行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梨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