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名劳动者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经过依法审理,作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回顾
张某等人均是在1995年左右先后到某公司参加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月领取工资,2004年年初因单位改制张某等人离职。工作期间,某公司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到法院起诉前,张某等人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驳回他们的申请后,张某等人又起诉到法院。
法院查明,张某等人所述的情况属实,而且张某等人离职后多次向某公司主张权利,某公司表示同意协调办理,但一直各种原因没能办理,2021年单位明确告诉他们,现在单位办不了,张某等人的情形符合法定的时效中断事由,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该法进行调整。该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的一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该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均应适用仲裁时效,故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当适用仲裁时效,而本案中因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所以法院支持了张某等人的主张。
法官提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及时依法维权,及时依法维权,及时依法维权,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