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鸡西市某源供热公司与鸡西市某辉供热公司同为鸡西市梨树区辖区内供热公司。某源公司负责供应某辉公司经营管理的住宅楼及托儿、某学校的供热供暖用水。双方未签订合同,后因某辉公司以某源公司未给其安装水表为由,拒交水费,拖欠三年取暖期消费,某源公司诉至梨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梨树区人民法院判令某辉公司给付某源公司三年取暖供热水费共计53283.0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某源供热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某辉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某源公司向梨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双方均为服务保障性涉民生小微企业,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未对被执行人公司流动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而是在避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迅速开展财产线索调查,通过对某辉公司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幼儿园、学校进行细致走访发现,某学校对某辉公司有季度供热费未给付,随即执行法官对某学校下发到期债权停止支付通知,告知某学校对某辉公司停付供热费,在债权到期后将此笔款项汇入梨树法院执行款专户。3万余元的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官借此契机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最终被执行人公司将剩余尾款一次性给付给某源公司,执行完毕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梨树区人民法院为小微企业执行案件开启“绿色通道”,因双方均为小民生保障的小微企业,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决不超标的查封、决不冻结影响企业经营的流动资金,以降低影响经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企业采取措施。制定执行预案时加大财产调查力度,开拓思维从受服务方入手调查,查询到财产线索后快速行动采取措施,确保可供执行财产不流失,同时加大执行和解力度,以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减缓被执行人企业债务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