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鸡西市某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墨公司)于2016年4月起向鸡西市某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和公司)处购买加工石墨所用的货物,到双方对账时,某墨公司共拖欠某和公司货款128万余元。某和公司向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某墨公司仍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某和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麻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了解,因某墨公司拖欠货款,导致某和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企业经营困难。因该案涉及两个企业,案件的执行效果将对麻山区营商环境产生重要影响。麻山区法院高度重视,成立执行小组专门负责该案件执行工作。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墨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向其阐明应履行的还款义务。某墨公司表示,其知晓执行通知书所述内容,其因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经麻山法院调查核实,实际情况与某墨公司所述相符。为使案件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助力推进鸡西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程,执行小组多次赴某墨公司进行调解工作,阐明法院本可以直接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但考虑到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困难的现状,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院只采取查封厂房的执行措施,以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对某墨公司释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将对企业产生的不良后果,并从为商之信出发,说明某和公司因其拖欠货款导致经营困难的现状,建议其守信践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某墨公司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某墨公司先一次性偿还20万元欠款,其余款项按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欠款全部还清后,某和公司再向麻山法院申请解除某墨公司厂房的查封。
【典型意义】
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影响的应有之义,是助推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进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行之责。本案中,麻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全力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解决了某和公司的燃眉之急,又为某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留出必要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