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恋爱期间频繁转账,分手后应当如何认定转账性质?

  发布时间:2022-05-23 10:04:06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当事人夏某和赵某原为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同居,2019年,赵某因急需缴纳商业保险,分三次向夏某共借款30600元,一直未偿还。二人分手后,夏某向赵某多次催讨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某认为双方同居期间夏某有两处房屋装修,这些钱财应视为夏某偿还赵某为其装修两套房屋的装修款和二人的生活用品费用。夏某诉称,赵某所谓的装修款夏某已经偿还完毕,且日常生活中夏某给赵某的转账款远远多于赵某给夏某的转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聊天记录证据来看,可以认定赵某向夏某借款30600元用于缴纳个人商业保险,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夏某要求赵某偿还306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赵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其中录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请求权基础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上诉人在录音证据中未表达任何借款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也未表达出案涉款项为出借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赵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恋爱中,双方互赠礼物、互相转账可以表示好感增进感情,但在感情中要保持理智,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分手产生经济纠纷,双方要明确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比如“520”、“1314”等被认为是表达情意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为促进感情赠送的礼物也均系一般赠与,不得再主张返还。

    同时,在恋爱中也应当警惕另一方频繁索取钱财的行为,防止对方非法使用借款,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此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有交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交付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鸡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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