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发挥审判职能 守护美好家园——虎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审理一起破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29 10:29:31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保护野生动物多样性工作的开展,生态环境逐渐变好,各类野生动物数量也逐渐增多,于是个别人便对这些野生动物打起了算盘。

    2021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郑某驾驶轿车沿虎林珍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虎林市阿北乡新政村附近时发现道路一侧有野鸡正在觅食,郑某想打几只回去食用,随即使用弹弓和钢珠将其中两只野鸡打死,装入编织袋放进车辆后备箱。在其驶离现场时,被正在巡护的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方红分局民警查获。

    庭审现场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生稚鸡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被告人郑某非法猎捕“三有”动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其单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的刑罚处罚,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可以证实,虎林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国家或黑龙江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工具包含弹弓等工具。

    典型意义

    被告人郑某对自己以身试法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后即时缴纳了罚金、赔偿金,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进行了赔礼道歉。

    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快速发展,为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参与环境治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强大助力,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三月份启动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改革以来,虎林法院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大生态环境公益审判工作力度,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专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虎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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