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刑庭副庭长杨宗远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新闻发布,并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由于行为人不能按期支付存款利息和偿还本金,致使一些人的家产损失殆尽,甚至造成妻离子散的严重后果,上访告状事件频频发生,严重损坏了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
发布会上,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安定的社会政治局面,杨宗远结合我市辖区几起此类案件,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使用问题与广大群众交流看法,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的,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吸收存款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是造成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害结果的,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就构成了其他犯罪。
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公众存款,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