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枪,自制弹弓来帮忙
没有弹,钢珠冒充也能上
……
虎林一男子行车途中发现有野鸡出没
便用弹弓和钢珠猎杀2只放进后备箱
被正在巡护的公安机关逮个正着
想吃“野味”不成
最后却吃了官司
那些还想吃“野味”的吃货们
该醒醒了!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郑某驾驶轿车沿虎林珍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虎林市阿北乡新政村附近时发现道路一侧有野鸡正在觅食,郑某想打几只回去食用,随即使用弹弓和钢珠将其中两只野鸡打死,装入编织袋放进车辆后备箱。在其驶离现场时,被正在巡护的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方红分局民警查获。
庭审现场
虎林法院在审理这起破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生稚鸡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被告人郑某非法猎捕“三有”动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其单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的刑罚处罚,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郑某对自己以身试法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后即时缴纳了罚金、赔偿金,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进行了赔礼道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为满足一时食欲,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且存在细菌、病毒传染风险,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敲响了滥食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警钟。劝诫广大群众,不要以为“打野鸡”事小而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特别警示
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确定虎林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国家或黑龙江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工具包含弹弓等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