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以诚立身,国以诚立心
诚信是做人之本,立业之基
鸡西法院大力弘扬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
不断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树立自动履行的良性社会价值导向
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今年是“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连续开展的第18年
近日,鸡西两级法院联动开展
“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精准执行,护航“诚信兴商”
01 抽丝剥茧 助企纾困
营商环境优不优,要由市场主体说了算。司法服务质量高不高,当事人最有发言权。
近日,我市某米业公司将一面写有“尽心尽责贵在执行神速、为企护航彰显能力作风”的锦旗送到恒山法院执行局,这要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说起……
该米业公司向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出售精品大米,约定货到付款,因被告公司拖欠货款而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胜诉后被告仍拒绝支付判决款项,原告申请执行。执行中,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已经转移财产,现阶段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法官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股东为两名有还款能力的自然人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但在一审诉讼后变更为无还款能力股东,原注册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法官作出追加执行裁定书,及时将两名新追加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二人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予以冻结。执行法官又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对二人进行法治教育和案件解决方案的引导。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将全部执行款一次性汇入法院的执行专户。至此,案件得到了圆满的执行。
02 标的虽小 诚信事大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引导社会诚信建设责无旁贷。
李某与密山某化肥农药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密山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密山某化肥农药商店欠款3200元,并自2019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分给付违约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逾期李某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2022年4月12日密山某化肥农药商店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向李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某不同意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坚持该欠款系拖欠农药款的利息,并非是农药款。执行法官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认真核实,确认其提出的理由已经判决认定为欠款,法官进一步对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将要承担罚款、拘留等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大量的教育疏导工作,李某认识到了问题严重性,一次性履行完毕。
本案执行标的虽然较小,但双方在民事诉讼期间矛盾较大,致使案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虽然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偿付。在法院积极引导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实现案结事了,有效弘扬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03 公正执行 兑现权益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群众的获得感关乎执行!
“化肥农药需要钱,柴米油盐也要钱,真是多亏了法院,我才能拿回拖欠十几年的血汗钱。”杨某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连连致谢。
2006年初到2008年末,杨某担任鸡东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杨某为村里修路、自来水等工程共垫付83797.47元,记载于该村往来账目。2008年该村村委会支付给杨某1829元,余款81968.47元经杨某多次索要,均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诉至鸡东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垫付款项属于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该村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故杨某要求该村给付欠款81968.4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鸡东县某村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鸡东某银行有存款,执行人员对该款采取冻结强制措施。因在15日内未得到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员依法扣划账户中存款86404元。
鸡西法院不断强化举措切实提升执行工作体系和工作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全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车不熄火、人不解甲、马不卸鞍,努力把群众“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用公正司法助力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