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
丈夫自愿转给异性的钱
妻子可以要回来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回顾
宋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到王某经营的店铺打工因而相识。2017年起,王某多次为杨某购买礼物,并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向杨某转款,合计十余万元,宋某认为她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利,故宋某将杨某列为被告、丈夫王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这笔钱。
直击庭审
鸡东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庭审中,原告宋某认为丈夫王某赠与杨某的十余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应全额返还。杨某辩称,王某的转账大部分是她的劳务费,属于赠与性质的款项仅有2000元左右。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证据交换。
鉴于此案牵扯三方当事人的情感纠葛,主审法官认为本案调解是维护三方当事人权益的最优方案。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与宋某和杨某分析案情,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宋某当庭追回了1.8万元,杨某也放下了内心的负担,承诺与王某再无瓜葛,实现了双方权利保护的最大化,做到了案结事了。一段多年的感情纠葛画上了终止符。
同时,承办法官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望其以后能恪守夫妻忠实义务,尊重、善待妻子,对家庭负责。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义务的规定,也是我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为法律所不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所有人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王某将婚内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是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受赠者也非善意取得,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