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
让“老有所居”更有保障
守护着“最美夕阳红”
然而
为耄耋老人设立终身居住权后反悔
多次起诉 意图解除老人居住权
法院:依法保障“老有所居”
基本案情:
2001年出生的小王父母王某与孙某于2010年离婚。2016年,王某因病去世,小王和爷爷老王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及居住问题引发诉讼,孙某作为小王(16岁)法定监护人,与老王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为:案涉房屋归小王所有,小王返给老王数万元,该房屋由老王居住。一审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依法作出调解书。
同时,孙某向老王出具字据一张,载明:“房屋由老王自己可以一直居住到‘百年’,我们不去居住,所有费用居住期间不能拖欠。”随后,孙某向老王支付数万元款项,房屋由老王居住至今。
此后,小王多次提出起诉,先要求法院判令爷爷老王支付小王在外租房居住所花费的房屋租金,后要求法院判令解除老王的房屋居住权,上述诉讼请求经法院依法审理,均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小王又起诉其母孙某,认为孙某在与老王达成调解协议时,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孙某出具的字据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小王重复起诉,依法作出驳回小王起诉的裁定。小王不服,上诉至鸡西中院。
法院判决: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是否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
小王本次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仍系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其诉讼请求是对已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否定。小王虽未将爷爷老王列为本案被告,只起诉其母孙某,其本质是规避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之“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规定。综合以上,本案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属于重复起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释法:
小王与爷爷老王作为王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双方达成案涉房屋的调解协议,老王已经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了让与,案涉房屋由小王继承所有,老王作为年迈老人享有房屋的居住权,调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从调解协议对案涉房屋的处分情况来看,孙某作为小王法定监护人与老王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孙某并未对小王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本案起诉时,小王年满18周岁,虽在大学就读,但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小王应具备相应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应对自己今后的学习生活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而不应将自己生活的困难施压于年迈的爷爷老王,不应要求解除老王的居住权人。老王作为家庭中的长辈,已年近八十岁,本着对老年人老有所依生存权利的保障,老王生存期间,法院应依法对老王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予以保护。
鸡西法院审慎审理“涉老”案件
发扬敬老爱老传统
倾听老年人司法需求
注重情、理、法的统一
保障老年当事人合法权益
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平等、公正、尊老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