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男子酒后闹事袭警,可真“刑”

发布时间:2022-08-31 10:57:30


    鸡西一男子

    因不服派出所民警的调解结果

    用了一种很“刑”方式“维权”

    酒后上门“踢馆”不说

    还辱骂恐吓威胁

    击打脚踹民警

    “鸡西袭警第一人”杨某

    这下

    即可“拷”又可“刑”了

    简要案情:

    于某系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孙某系该所警务辅助人员。2021年10月10日上午,二人在城东派出所值班。11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来到城东派出所,称2021年10月9日由该所调解打仗一案得到赔偿1 200元处理不合理,并开始在派出所大厅内辱骂民警。孙某、于某相继对其进行劝阻、警告后,杨某坚持称派出所调解不公平,要让派出所及处理民警全体扒装,并继续辱骂。于某、孙某见状欲强制将其带入办案区约束至酒醒,在控制杨某过程中,杨某在办案区门口用右脚踹于某腿部两次,后被于某、孙某当场控制,将其带到办案区接受调查。

    案发后,民警于某到城子河区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于某损伤属轻微伤。

    城子河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具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城子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在遇到人民警察执法时,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工作,如果对执法中有任何意见,要通过正常途径反馈,切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城子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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