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宠物“闯祸”引纠纷 法官释法促调解

发布时间:2022-09-06 09:38:31


    对于爱狗的人士来说

    “汪星人”不仅是一份陪伴

    更是可靠的“家人”和“朋友”

    能为生活增添很多乐趣

    但无论是家中闲趣的萌宠

    还是看家护院的忠犬

    不小心“惹了事”

    饲养人、管理人都要主动承担起

    相应的责任

    梨树法院调解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4日18时许,于某下班进楼道时被刘某家饲养的狗咬伤小腿部,流血不止。事件发生后,刘某拒不承认自家狗咬人的事实,于某诉至梨树法院。于某主张误工费500元、医疗费 500 元、交通费 200 元、营养费 200 元、去除疤痕美容费用 1000 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 3400 元。

    法官调解

    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不大,双方系多年邻居,于是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刘某组织调解。被告刘某辩称:自家狗系小型犬,咬不坏人。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没有知难而退,再次与刘某耐心沟通,并告知刘某调解是在法律框架内让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一个折中方案快速化解纠纷。同时,承办法官与原告于某也进行了多次沟通,告知其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标准及证据认定,让原告于某形成理性的心里预期。原告知晓后经过考虑表示愿意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

    调解结案

    经过承办法官细心的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刘某赔偿原告于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是《民法典》的明文规定,是法律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设定的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梨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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