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收时节
亲属义务帮忙烧秸秆
不慎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
义务帮工致他人财产损失
是自己担责还是主人担责
近日
鸡东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义务帮工致人受损的案件
案情回顾
高某系于某岳父,高某在于某家田地内烧玉米秸秆,引起大火,起火点位于于某家田地南侧,起火原因认定为高某在于某家田地内野外生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该火灾将米某家牛棚、玉米杆、塑料布、大小牛槽、杨树、木头烧火材、车胎烧毁。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高某因燃烧玉米秸秆引发火灾造成米某家的财产损失,高某系侵权人,但高某是帮于某家燃烧玉米秸秆引发的火灾,虽然于某否认高某的帮工关系,但通过庭审调查了解到高某是于某的岳父,以往高某曾多次帮于某燃烧玉米秸秆,今年高某来帮燃烧玉米秸秆时于某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可见高某与于某之间的帮工关系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系帮工致他人财物损害,参照帮工致他人损害的规定,故对米某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帮工人于某赔偿,驳回原告米某要求高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于某赔偿米某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27437元。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有偿帮工还是无偿帮工,在帮工前要衡量自己的能力、量力而为,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尽心而为,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损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