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做客直播间丨法官以案释法打击拒执犯罪

发布时间:2022-11-08 10:25:07


为坚决贯彻落实“切实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鸡西法院法官做客鸡西人民广播电台《行风热线》直播间,以国内、我市真实案例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解读“拒执罪”。 

【基本案情】 李某与被告人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0 2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5元。 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对赵某采取了网络查控、线下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因赵某拒绝申报财产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赵某用自己积攒的10 000元,向王某购买了一台长安客货车,该货车被法院依法查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赵某具有坦白、已经全部履行并获得谅解的情节,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彬为其堂哥李某有与罗某签订的鱼饲料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后因李某有未按期支付货款,罗某于2015年2月将李某彬、李某有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后,对李某彬经营的鱼池及池中价值35万元的鱼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15年6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罗某饲料款3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彬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李某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彬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并将已被查封的鱼池中价值35万元的活鱼卖掉后携款逃走,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彬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擅自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并携款外逃,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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