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打包出售“银行卡”,交易流水近800万,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2-12-13 10:24:47


    高价收购租用银行卡

    轻松赚取数千块

    这样的“好事”

    让许多人心动不已

    切莫因一时贪念

    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近日

    鸡东县3个年轻人

    因成套出售“银行卡”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被告人薛某、于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已判刑),王某称有朋友在银行工作,了解银行内部情况,可以通过办理银行卡来赚钱。只需提供“成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信息、支付密码等),就可以获利几千元。长期没有经济来源的薛某、于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到某银行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出售给王某,非法获利5000元、950元不等。王某自己也办理了一套某银行的银行卡出售给张某,非法获利2 000元。

    【法院判决】

    经查,薛某出售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1 999 992元,涉及诈骗案件一起,涉案资金人民币10 000元;于某出售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3 999 736元,涉及诈骗案件一起,涉案资金人民币10 000元;王某出售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1 999 991.5元,涉及诈骗案件一起,涉案资金人民币95 000元。

    鸡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自己卡证不出售,他人卡证不购买!切勿因小失大,将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鸡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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