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西中院案例入选!2022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2-12-26 19:09:11


    近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集中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由密山法院一审

    鸡西中院二审的一起案件入选

    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法官又是怎样判的?

    林某诉密山市林草局

    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1日,密山市林草局接到青梅山林场移送的关于个人私自挖建林蛙孵化池侵占林地案件。经调查核实认定,林某在青梅山林场承包了南沟林地,2017年其未经批准擅自挖建林蛙孵化池,改变林地用途共计2556平方米。2021年6月10日,密山市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黑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作出密林罚决字[2021]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63,900元罚款(每平方米25元);林某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青梅山林场南沟被林蛙孵化池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由青梅山林场监管。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密山市林草局在处罚决定中认定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提供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鉴定调查报告,林某对此无异议,可以证实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本案林某未经批准私自在林地挖建养蛙池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密山市林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量幅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林某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听证权利,履行了法定程序。林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是维持生物多样性、调节大气环境、保持水土、对抗灾害的重要自然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黑龙江省是林业资源大省,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及管理,对于加快推进美丽龙江建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推行森林草原休养生息制度,而林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内挖林蛙池进行养殖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破坏。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对人处以罚款并要求对林地限期恢复原状,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森林资源持续有效利用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引导公众树立环保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均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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